安庆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

安庆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安庆美合房车营地接待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宜秀执字第002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美合房车营地接待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明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庆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与安庆美合房车营地接待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魏
代理审判员程诚
代理审判员*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