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666号
原告:安庆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美合房车营地接待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贾利,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美合房车营地接待中心有限公司、贾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贾利、***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对被告贾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开发区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利、***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