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8619号
原告:北京中水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院15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利多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东风西路16号院石化厂五一区10-103室。
原告北京中水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利多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水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水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邓 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许 赫
书 记 员 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