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飞建防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飞建防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民辖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飞建防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文庙皮麻厂楼。
法定代表人:张春飞,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维新,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四海路春明道。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经理。
原审被告: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
法定代表人:郝长来,院长。
上诉人承德市飞建防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民初2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承德市飞建防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属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规定确定了专属管辖。而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本质属于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范畴。属于专属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认为:对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本案不仅涉及被上诉人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涉及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被上诉人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申请人乱列当事人,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未提供过任何担保与事实不符。2015年12月23日被上诉人荣某公司书面承诺所欠上诉人防水工程款在一年内还清,质保金按合同执行。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作为担保单位加盖了公章(后附:付款承诺书)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作为被告并未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以被告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作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理应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荣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施工地点在承德市双桥区,双方约定的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住所地也在承德市双桥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民初237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柴燕宏
审判员  侯金声
审判员  刘连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