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飞建防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飞建防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2财保116号
申请人:承德市飞建防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文庙皮麻厂楼4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3218660K。
法定代表人:张春飞,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4713120396。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职务:经理。
申请人承德市飞建防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45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145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进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