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民初134号
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支行,住所地:唐山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北路东侧101号高科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告:迁西县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喜峰路老三中对面迁西县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喜峰路老三中对面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良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迁西县喜峰路老三中对面迁西县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女,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迁西县喜峰路老三中对面迁西县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迁西县喜峰路老三中对面迁西县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支行与被告迁西县隆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