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382民初9144号
原告:登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纬五路**(**市灵峰机械配件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8922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西湖社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663667X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登高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付原告货款1045238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资金占用费利息自2018年4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8月1日为334476.16元);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登高电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一立即偿付原告货款1045238元及资金占用费利息(资金占用费利息自2018年4月1日按月利率1.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8月1日为267580.928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曾向原告登高电气有限公司购买电气设备。2019年3月27日,被告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在产品欠款确认函上加盖印章,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45238元,约定于2018年3月31日还款。如逾期,由原告收取资金占用费,逾期60天内的,按6‰收取资金占用费,逾期90天以内,按8‰收取资金占用费,逾期180天以内,按12‰收取资金占用费,逾期180天以内,按16‰收取资金占用费。被告***在欠款确认函的保证人处签字,承诺对该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约定还款日期届满后二年。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登高电气有限公司欠款104523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045238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07.5元,由被告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