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382执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登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蝉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8922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43号24栋4-2-4号(西湖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5663667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4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申请执行人登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2民初9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0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04523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07.5元、执行费12852.3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20年5月6日进行冻结,其中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已被本院依法扣划10204.94元,用于支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其余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进行查封,但该房产的处置权在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至今未取得该房产的处置权,暂无法处置,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截止2020年7月13日,被执行人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登高电气有限公司执行款1045238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登高电气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贵州安能达电力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5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