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03民初56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256号。
被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燕,系该队队长。
被告:湖南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永州分院,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孟艾无,系该院院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勇,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珍珠路256号,系被告单位副科级干部,委托权限为特别权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湖南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永州分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湖南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永州分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湖南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永州分院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77元,减半收取4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建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