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187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高溪万洋低碳智造小镇4#地块1幢3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5522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缙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龙川村塘川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E1XRC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和美诚广场5号004幢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L7Q3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丽水缙溪置业有限公司、***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