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民终10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文一路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E467N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欣茂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阳光商务大厦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8J7NR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5522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欣茂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23)浙1102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送达,上诉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上诉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金**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