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1201号
原告:加能(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曹农路5弄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152401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由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水阁周村双周路与大古塘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GWHRC6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高溪万洋低碳智造小镇4#地块1幢36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55225P。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加能(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由申置业有限公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加能(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加能(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能(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加能(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