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财保597号
申请人:**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
法定代表人:罗永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院**院(中关村瀚海国际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与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清洁公司)、**、吴淼、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天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光大清洁公司、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685669.14元,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明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9685669.1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