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4630号
原告:北京德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B座3层3006。
法定代表人:李国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育丹,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2幢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罗永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康公司)与被告**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康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康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明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6元,原告北京德康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宇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