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尚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438号之二
原告:**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2幢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罗永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0号院1号院(中关村瀚海国际大厦7层706房间)。
法定代表人:孙浩,董事长。
被告:孙浩,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吴淼,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与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清洁公司)、孙浩、吴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财保5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明天公司于审理中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予,根据法律规定,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光大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孙浩银行账户存款共计9685669.1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