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5民初2507号
原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苑商业街S3107-S31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铁路城市之光小区C1-C3座100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