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6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马**。
被执行人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6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7)冀0826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6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