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6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马**。
被执行人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6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7)冀0826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6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