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10416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0416号
原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524073X(组织机构代码7505240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浦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69611815A(组织机构代码6696118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电缆)与被告江苏长三角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三角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辰电缆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辰电缆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辰电缆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7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65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中辰电缆负担。
审判员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