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联恒同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9171号
申请人:北京联恒同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爱屯东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高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106A14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士明。
北京联恒同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恒同创公司)与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外建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联恒同创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海外建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75715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联恒同创公司以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联恒同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675715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联恒同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晓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尚 飘
书 记 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