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昊志建材有限公司、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13执5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乙三区20号-3。
法定代表人:田志勇,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曾用名: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泉河五路北。
负责人:高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106A14房间。
法定代表人:高星,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0213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18796.7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587元。(2021)鲁0213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