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11575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宏兴租赁站,经营场所:银川市金凤区盈南村养殖场21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106A14房间。 法定代表人:***。 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宏兴租赁站与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3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宏兴租赁站租赁费246680.32元;二、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宏兴租赁站违约金740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0.26元,由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宏兴租赁站负担1269.06元(已交纳),由中海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4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宏兴租赁站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财产信息。 3.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截止期限为2023年11月17日。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3320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燕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