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2728号之一
原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17447600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中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华、史开敏,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大丰迅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T8R9W1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月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燕,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大丰迅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2月3日,原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431元,减半收取4021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平
人民陪审员 张怀干
人民陪审员 徐凯槿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