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1267号
原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中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男,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红,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金东,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沛县。
原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唐建民
人民陪审员 苗永旭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