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54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82717446317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工业园区汇丰路6号。
经营者:冯春柏,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17447600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中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与被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殷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院依(2021)苏0982民初54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的申请合法,应依法解除对被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茅小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玉洁
书 记 员 张荔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