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5437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82717446317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工业园区汇丰路6号。
经营者:冯春柏,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17447600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中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殷友兵,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与被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殷友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3元,减半收取计2391.50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负担。
审 判 员 茅小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玉洁
书 记 员 张荔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