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5437号
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82717446317D,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街道工业园区汇丰路6号。
经营者:冯春柏,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174476002,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中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与被告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殷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4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相关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现代永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排除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流通股票、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正处于生产/运营期间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建工程、施工工具、机械设备、营运性车辆等)、生鲜易腐货物/季节性的或对保质期有较高要求的产品、符合国家经营规范的金融机构之资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宝丰钢模出租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茅小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玉洁
书 记 员 张荔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