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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11民初5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亿利丰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同同煤集团矿铁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山西亿利丰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大同同煤集团矿铁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晋0211民初505号民事裁定,冻结大同同煤集团矿铁建筑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3090000元。山西亿利丰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现已自行和解,山西亿利丰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同同煤集团矿铁建筑安装公司的银行存款3090000元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西亿利丰铁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