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4财保41号
申请人:宗***,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沽源县。
被申请人:河北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市沽源县平定堡镇桥西新城北街万福源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4563235700K。
法定代表人:边书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宗***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商业银行沽源县支行(账号为46×××15)的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商业银行沽源县支行(账号为46×××15)的存款17万元。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景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