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4财保68号
申请人: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绿园小区**楼**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73244237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双喜,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4563235700K。
法定代表人:边书杰,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河北润通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