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724民初第405号
原告:武某。
被告:张某。
被告:河北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住所地:金地小区大门北底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张某、河北坤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