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市碧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2民初3013号
原告:安徽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48733993Y。
法定代表人:余维秀。
被告:绵阳市碧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乐安镇五凤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7DG4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碧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安徽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碧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安徽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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