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民初60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正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8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90XP。
法定代表人:颜立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耿立志,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惠民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东路城投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T8D7B00。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功,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训民,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交通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0003225141R。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超,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誉华职业中专学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48733993Y。
法定代表人:秦小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发,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金融港中心B9南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322XP。
法定代表人:汪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惠民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安徽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10元,减半收取计20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