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惠民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民初606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正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媛,安徽胡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二环路199号信达好第坊8幢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390XP。

法定代表人:颜立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耿立志,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惠民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东路城投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T8D7B00。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功,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施训民,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交通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00003225141R。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超,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誉华职业中专学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48733993Y。

法定代表人:秦小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可发,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与扬子江路交口金融港中心B9南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7322XP。

法定代表人:汪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六安市惠民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安徽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10元,减半收取计20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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