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胜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北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04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胜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北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北头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胜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北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北头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北头村民委员会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北头村民委员会在你处的款64624.5元(含案件受理费779.5元,执行费84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