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04执4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胜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林州市。
被执行人: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北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北头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胜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北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4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1)晋0404执4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