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8909号
原告:河北兴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96号泽润大厦19A。
法定代表人:蔡敬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强县武强镇新开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民。
河北兴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兴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兴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计122元,由原告河北兴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立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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