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83民初5293号
原告:***,女,1965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新开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武强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戴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