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保利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凉山州保利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5民初492号
原告:**,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材料供应商,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州**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胜利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凉山州**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3.00元,减半收取124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木乃什日
审判员康纪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芳
书记员吴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