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保利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凉山州保利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5民初491号
原告:***,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实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州保利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凉山州保利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2.00元,减半收取计16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卢红云
审判员周华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发涛
书记员阿衣布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