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5328号
原告:沈丘县范营乡范营小学,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范营乡范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808745408XN。
法定代表人:范春霞,校长。
被告: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溵川大道东段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3X7NLE11。
法定代表人:王海伦,经理。
原告沈丘县范营乡范营小学与被告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沈丘县范营乡范营小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丘县范营乡范营小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