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3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城关乡商水县溵川大道(原纬一路)东段南。
法定代表人:王海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豪,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学涛,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仲,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勇,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审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璧镇泰东大街与金凤路交叉口东南角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庞洪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帅,河南吉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金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郑,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东风路**附******iv>
法定代表人:邹会芳。
上诉人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志勇,原审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金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25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慎重考虑,于2021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9元,减半收取1564.5元,由上诉人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黄智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