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623民初3540号
原告:***,男,回族,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琛,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3X7NLE11。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城关乡商水县溵川大道东段南。
法定代表人:王海伦,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奎,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琛,被告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我经包新华介绍于被告口头约定承接位于西华县的连锁超市工程,被告先让我交工程保证金10万元,我于2018年9月25日向被告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被告并未把工程承包给我,我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告所诉并不属实。原告自己与万嘉超市接洽的工程施工事宜,但仅由于原告无资质,借用被告公司的资质,我公司即未参与签订合同事宜,更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仅仅是借用我公司的名字。原告的十万元保证金是当天通过我公司的账户转给万嘉超市的,该十万元现在万嘉超市。2、原告诉请在法律上不能成立,被告未得到任何利益,积极财产没有增加,消极财产没有减少,原告诉请的10万元仅在我公司路过了一下。原告的诉请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不当得利的前提条件就是被告必须取得无根据的利益,本案中我公司未取得任何利益,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保证金缴款单一份;2、证人证言两份。
被告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电子回执一份;2、终止协议书一份;3、授权委托书存根一份;4、电话录音一份。
经审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因被告无异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据二,包新华的书面证言因包新华未出庭作证而形式不合法,对其证明力不予采信,对于袁存同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承包关系,与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相互矛盾,对其证言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借用被告的资质承包工程,原被告之间是借用资质关系,而不是没有任何原因而收到原告的10万元。
经庭审调查及原被告的陈述,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借用被告的资质承接河南万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工程,2018年9月25日,原告***向被告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41×××58中国建设银行卡内缴纳十万元工程保证金。同日,被告河南泉润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笔款项汇入河南万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账号为16×××17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并注明西华县万嘉工程保证金。因施工项目终止,河南万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返还保证金,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还是借用资质的关系。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合法依据。从原告提交的汇款凭证可以看出,该笔款项为保证金,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借用资质法律关系,而不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该款项,所以原告主张不当得利理由不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五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