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民终3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双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二安乡前安村。
法定代表人:*献宝,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超,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力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海河大道中段创业中心电子园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家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黄县双鑫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力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7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7民初6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黄县双鑫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