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力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尝有福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7民初5884号
原告:河南力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中段创业中心电子园区办公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家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尝有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二安镇孙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力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尝有福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力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力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力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力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