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6331号
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28-2号。
法定代表人:张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鸣,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
法定代表人:章城安。
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5元,减半收取计1602.5元,保全申请费1246元,合计2848.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开封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孙雪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