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1民初9162号
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9577462C,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坞山村分界岭**号第**幢第**层。
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建中,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号**层27层。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4日,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对货款支付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72元,减半收取6086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健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何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