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1民初4299号
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C),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28-2号。
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H),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崔峻。
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90元,减半收取794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承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