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1民初2780号
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9577462C),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坞山村分界岭**号第**幢第**层。
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岑建中,浙江省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号85号。
法定代表人:戚国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银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娇
代理审判员 俞 菲
人民陪审员 丁宇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