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富阳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11执2553号
申请人:***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57746-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东坞山村分界岭**第**第**。
法定代表人:陈银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57832-1,,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
法定代表人:崔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公安户籍、支付宝、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对于被执行人浙江乐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