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257号
申请人: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汉市陕西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5796074689。
法定代表人:伍昌敬。
被申请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经开区城南街5号海赋长兴一期7幢1单元6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356239792K。
法定代表人:张运林。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原告四川省弘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9049元财产。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904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成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浩雯
书 记 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