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62号之四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0日,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义斌,绵阳市游仙区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运林。
被申请人:张运林,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4日,住四川省中江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运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受理并采取了查封等保全措施。但已查封财产价值远未达到财产保全申请金额,现申请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欣福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应付工程款)380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AXXXJ)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该保单保险期限为2021年12月29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28日二十四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如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或者隐匿财产,使得将来的裁决出现难以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的情形,且前期已查封财产价值并未达到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金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绵阳欣福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应付工程款)380万元,即绵阳欣福实业有限公司以380万元为限不得向被申请人四川太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如要求清偿的,由人民法院提存。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贾武君
人民陪审员  苏 聪
人民陪审员  张竞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雅丽
书 记 员  李 奎